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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40号)
2011-07-20 农业部 作者: 本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 702次
[导读] 为确保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本文将有关工作安排和技术要求通知进行报道。



    为贯彻落实中编办《关于印送〈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1]144号)要求,切实履行畜牧兽医部门监管职责,近期,我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单位下发了《农业部关于拨付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经费的通知》(农财发[2011]79号)。为确保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技术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11]40号
   【发布日期】 2011-07-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编办《关于印送〈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1]144号)要求,切实履行畜牧兽医部门监管职责,近期,我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单位下发了《农业部关于拨付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经费的通知》(农财发[2011]79号)。为确保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技术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落实相关单位负责此项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以下简称试纸条)的招标采购,及时发放到各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试纸条应当选择我部备案产品,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样品,由省级兽药监察机构进行产品性能比对试验,择优选用。
 
 (二)对快速检测过程中筛选出的阳性样品,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各确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确证检测结果反馈送样单位,送样单位要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二、检测范围
 
 (一)快速检测。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选择生猪定点屠宰场,科学确定采样点,采样点要覆盖每一个县(区、市),采样检测量原则上不低于定点生猪年屠宰量的千分之一。
 
 (二)确证检测。经快速检测为阳性的样品全部进行确证检测。
 
 (三)确证检测经费和采样费如有节余,可适当提高快速检测抽检数量。
 
 三、检测品种

 每份样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种“瘦肉精”。
 
 四、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
 
 (一)采样方法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
 
 (二)确证检测方法参照农业部相关标准(附表1)执行。
 
 五、其它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监督检测工作,对检测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兽医局反馈。
 
 (三)各地要在8月30日和11月20日前将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的数据和结果(附表2)报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汇总分析,并报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农业部兽医局检疫监督处吴文开010-59192834
 
 传真:010-59191855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2.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邢嘉琪010-62103546
 
 传真:010-62103546电子邮箱:xingjiaqi@ivdc.gov.cn
 
 附表:1.“瘦肉精”确证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2.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结果报送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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