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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商标惹纠纷 法院判誉海公司赔偿8万元
2014-03-05 食品产业网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1029次
[导读]“鼓浪屿”牌馅饼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由厦门鼓浪屿食品厂生产,先后被原轻工业部、商务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优质奖"、"福建省工业品博览会银质奖"和"福建省优质产品",2012年9月被评为"厦门老字号"。成为厦门特色小吃的代表之一。但是,…
  “鼓浪屿”牌馅饼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由厦门鼓浪屿食品厂生产,先后被原轻工业部、商务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优质奖"、"福建省工业品博览会银质奖"和"福建省优质产品",2012年9月被评为"厦门老字号"。成为厦门特色小吃的代表之一。但是,由于众多商家争相在馅饼包装上使用"鼓浪屿",针对"鼓浪屿"商标使用的争议也日渐频发。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鼓浪屿"传统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作出宣判,判决厦门一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2013年4月,兴茂公司发现市面上由誉海公司生产、东本公司销售的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并且产品描述为"鼓浪屿馅饼按照传统工艺和独家配方精工细作而成",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区分的情况。兴茂公司认为,誉海公司与东本公司均侵害了兴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誉海公司答辩认为,"馅饼"是商品的通用名称,"鼓浪屿"是地名且在同行业被广泛使用,因此在包装上使用"鼓浪屿"三字是厦门馅饼行业的通行做法,是依惯例的合理使用。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及地名。同时,兴茂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是"鼓浪屿"而非"鼓浪屿馅饼".自己在包装上使用"鼓浪屿馅饼"并未侵犯到原告的商标权益。东本公司答辩补充强调,自身进货来源及销售行为均合法,不存在过错。
  法院查明,誉海公司产品包装均为长方形翻盖式礼盒,质地是硬牛皮纸,但因外观设计上存在差异,共使用过两种版本:在第一个版本中,外包装上书三行文字,第一竖行是"传承经典纯手工制作",第二竖行和第三竖行构成"鼓浪屿"、"馅饼",其中"鼓浪屿"三字分外显眼;在第二个版本中,同样在外包装上书三行文字,第一行书写"馅饼"二字,字迹明了;第二竖行是"鼓浪屿特产",第三竖行是"传承经典纯手工制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通用名称、地名的使用应当是"正当使用".虽然"鼓浪屿"是十分着名的地名,"馅饼"也是食品行业的通用名称,但在誉海公司所使用的第一个包装盒版本中,"鼓浪屿"和"馅饼"在盒盖正面呈现为分开、各自独立的两行,可见被告并非将"鼓浪屿馅饼"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使用,而是特别突出了"鼓浪屿"三个字。从整体上看,"鼓浪屿"三个字在馅饼盒外包装中处于居中、显眼的位置,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鼓浪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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