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其中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雇凶杀人、骗取社保资金等一系列刑法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以前非法猎杀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面临刑责,今后购买并使用这些野生动物也可能要承担刑责。
濒危野生动物
拟追买食者刑责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认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者买来用的,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同时,还要注意这个解释有几个要点,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二是非法用途,三是为这个用途而购买。如果确实不知道,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规定,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养殖的,如果是养殖后出售证件齐全的,买了当然不构成犯罪。
赵秉志指出,这是结合社会治理的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作了适当的扩大解释,将一般的“购买”纳入了“收购”的范围,对于进一步完善法律具有积极意义。
比如:A请B在餐馆吃野生穿山甲,请客者A拟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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