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交通大格局 助推黄蓝经济区建设
2011-12-31
大众日报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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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东营市河口区交通运输局高举“改革、发展、创新、和谐”的旗帜,以科学发展观统揽交通工作全局,以构建和谐交通为重点,构建交通发展“大格局”,奏响了一曲曲道路交通建设的新乐章。几年来,该…
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争创文明示范窗口和群众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提升基层站所规范化水平;广泛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努力打造格调高雅、人际融洽、积极向上的和谐机关。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今天的河口正站在“实施黄蓝战略,实现率先崛起”的全新起点,今天的河口交通正处在大建设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河口交通人正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塑造着优美的交通运输环境,打造着闪亮的和谐交通品牌,河口交通运输工作必将在发展中提升质量,在发展中促进和谐,在“加快黄蓝经济区建设、推动河口率先崛起”中,再创辉煌,再立新功!(魏国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省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属于《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三、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者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的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明的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五、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六、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七、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八、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