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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2-31 中国证券报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9629次
[导读]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08年11月11日证监许可[2008]1261号文核准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11月20日正式生效。重要提示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中(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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