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融市场盘点
:细数保险业的政策法规
2011-12-31
中国经济网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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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经济网编者按:2011年保险业一批新的政策、法规发布,从严打中介机构涉嫌传销行为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再到规范人身保险销售、发行次级债门槛的提高等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的推出意在规范保险市场,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严打保险…
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启动
中国保监会5月10日发布《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拟采取区域限制方式,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市启动变额年金试点。保监会还将对首批启动的变额年金试点进行销售总量控制,保险公司须申请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销售额度,且试点额度不得超过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下实际资本的4倍与80亿元的小者。
由于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形态复杂,技术性强,对资本市场要求高,经营不慎,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保监会决定通过“先制定初步规范,后审批产品”的方式,确保风险可控。同时在《暂行办法》中通过管理模式与责任准备金两个抓手控制风险,在试点公司资质、试点区域、试点总量等多方面也进行了限制。【详细】
新规规范人身保险销售10天内可退
国内人身保险的经营特别是销售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侵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表明,“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详细】
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门槛划定
保监会8月29日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以转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应制定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从境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境外合作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分入业务综合成本等方面,审慎评估分入业务风险,提高对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详细】
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