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财产权: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怎么分
2011-12-31
法制日报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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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导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7日起在北京举行。温家宝指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
农村土地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如何保护农民财产权利的问题,在未与农民进行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将农民集资修建的小产权房作为社会保障性住房,实际上是打着解决社会福利住房需求的幌子,剥夺农民的切身利益。部分农村出现的小产权房,是在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条件下,农民为了增加收益,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商品房。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那么,政府应当将这些商品房纳入到国家统一管理的范畴,并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房屋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那么,政府应当在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权利的基础上,鼓励农民自发的处置财产。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并非不能将农民修建的小产权房作为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但是,政府一定要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不能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小产权房违反国家法律为理由,剥夺农民的财产权利。
我国实行的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边际效用已经越来越小,产生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现在,城乡人口流动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国家必须尽快修改法律,实现我国土地的一元化管理。尽快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调查统计登记造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调查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属登记。凡是属于农村居民,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如果农民不愿意在土地上耕作,那么,可以将土地转包或者信托给他人经营,农民可以从经营所得中获取收益;如果农民自愿在土地上耕作,那么,政府应当无偿地将土地交给农民承包,并且在国家现有的农村、农业和农民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之上,适当地增加对农民的补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当前一些城市为了扩大规模,不断地征收农民的土地,并且建立庞大的土地储备。这种改革方式问题很大。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直接或者间接地征收农民的土地,把农民变为无地可种的无业游民,那么,不仅会导致社会管理的压力大幅度增加,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可能会导致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混乱,土地公有制遭受严重的挑战。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改革大体上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市场手段的改革,通过实行价格的双轨制,逐步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第二个阶段是所有制改革,通过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建立多元化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第三个阶段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通过调整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制度改革,既涉及集体土地定价权问题,又涉及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保护问题,同时还关系到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问题。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法律先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充分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