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披露康菲事
故养殖户赔偿案立案过程
2012-01-01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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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华社天津12月31日报道:(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杨维汉、刘元旭)天津海事法院30日已受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引发的养殖户损害赔偿纠纷案。鉴于社会广泛关注此案,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日前对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李秀杰进行了专访。涉及当事…
新华社天津12月31日报道:(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杨维汉、刘元旭)天津海事法院30日已受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引发的养殖户损害赔偿纠纷案。鉴于社会广泛关注此案,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日前对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李秀杰进行了专访。
涉及当事人多,立案比较复杂
问:能否介绍当事人递交诉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有何主要诉求?
答:目前,天津海事法院共收到2起涉及“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引发的养殖户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材料,共涉及136名养殖户。12月7日,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栾树海等29名海产养殖户,向天津海事法院递交了诉状。12月13日,河北省李学志等107名养殖户也递交了诉状。
栾树海等29名海产养殖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赔偿对他们因溢油事故造成的养殖损失2.347亿元;其次,要求二被告支付703万元的鉴定费用;第三,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诉讼理由是,29名养殖户在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的海滩从事水产养殖,由于康菲公司漏油污染造成了养殖的海参、车虾大量死亡,同时,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没有向社会公布污染的事实,造成养殖户误将含有油污的海水纳入了养殖池。2011年7月11日,养殖户发现养殖池内的海参和车虾大量死亡,发现损害之后,29名养殖户分别委托了鉴定机构对污染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养殖池内海水、海藻有大量的石油烃,对于受损的海参、车虾进行检验的结果是,石油烃不合格造成养殖物的死亡。
29名起诉人认为,由于被告的污染行为造成损失,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进行赔偿。
30日受理的是栾树海等29名养殖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损害赔偿案。法院方面正在对李学志等107名养殖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的原告身份进行逐一核对。
将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案件
问:为什么是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法院将如何审理案件?
答: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需要满足4个条件:一是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要有明确的被告,三是要有明确的、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四要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从这起案件来看,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受到损害并证明原告的损失,同时原告起诉要符合法院的管辖范围。这起案件是在海上发生的因油污损害引起的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属于天津海事法院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