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推进农业现代化
2012-01-19
人民日报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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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刚刚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完成农业现代化这一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任务,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顺应世界农业发展普遍规律,加快推进农业技术装备现代化…
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的基础性制度,关系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必须以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为核心,修改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把握好改革方向,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明确界定农民土地财产权。只有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民才能定心,农村才能长治久安。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是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最基础性的工作。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权权能,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依法保障农户享有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快给农民颁发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防止以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为名强占强征土地,损害农民土地财产权。
禁止强迫农民以土地权换市民权。据调查,绝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以“双放弃”(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换取城镇户籍;希望保留承包地的农民工占83.6%,希望保留农村宅基地和房产的农民工占66.7%。家中有地,进退有据。农村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让农民带着土地权利进城,成为新市民,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和宅基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个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适应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城镇化的需要,应赋予农民工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股权自主处置权,为农民实现土地财产权创造条件。
真正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目前征地范围过宽,对农民的补偿偏低;土地收益分配明显向城市、向非农部门倾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缺乏保障。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急剧膨胀,隐含着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侵害。应大幅缩小国家强制性征地范围,对获得强制征地权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巨大,应大幅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应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严格管制非农用地总量的基础上,把更多的非农建设用地直接留给农民集体开发,让农民以土地为资本直接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分享土地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