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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债务由政府承担
2012-01-29 长江日报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462次
[导读](记者熊琳晖通讯员朱海东)昨悉,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6月30日前债务全部由政府承担,这是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和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这个办法规定,本次债务化解的范围,是政府举办…
  (记者熊琳晖通讯员朱海东)昨悉,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6月30日前债务全部由政府承担,这是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和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
  这个办法规定,本次债务化解的范围,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化债的责任主体,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6月30日前债务全部由政府负责化解。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将对各地截止到2009年12月底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补助。
  据了解,我省将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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