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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2016-09-30 中国食品科技网 作者: 浏览次数: 590次
[导读]根据山东省食安办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食安办字〔2016〕12号),自2016年9月开始到2017年12月,在东营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山东省食安办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食安办字〔2016〕12号),自2016年9月开始到2017年12月,在东营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严查不合格食品,严厉打击经营无合格证明、无合法来源的畜禽水产品等违法行为。严禁在畜禽水产品暂养期间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及化合物。严格监督经营者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监督畜禽水产品经营者使用“一票通”等购销凭证,做到填写内容完备,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保证畜禽水产品来源可追溯。监督畜禽水产品经营者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违反规定的,严厉查处。严格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监督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责任。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依法处理,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强化监督抽检工作,扩大对畜禽水产品中抗生素等兽药抽样覆盖范围,增加风险隐患品种抽检数量和频率,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督促牛羊肉及相关肉制品市场销售者、餐饮服务者、集贸市场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购进的牛羊肉及相关肉制品,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把牛羊肉和瘦肉精列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建立健全查处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和督办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整治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暂养行为,提高畜禽水产品餐桌消费安全水平,重点整治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水产品暂养不规范等问题,严厉打击餐饮环节水产品暂养期间使用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违法行为。

  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餐饮服务单位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建立完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采购行为。从畜禽水产品养殖企业、食品生产单位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批发市场、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倡导餐饮服务单位公开加工过程,公示畜禽水产品来源和产地等信息。规范暂养行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暂养水产品行为,严禁在暂养期间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及化合物。倡导餐饮服务单位在暂养水池醒目位置明示相关信息,如水的性质(海水、淡水、配制水等)、所用药物(按照规定可以使用的药物)的名称、用药时间等。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畜禽水产品用量较大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实施原料控制要求,违反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强化监督抽检,加大对畜禽水产品的抽检力度和抽检覆盖范围,重点检验抗生素等兽药残留项目,做好抽检结果的数据应用和风险分析,加强监督抽检中不合格畜禽水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做好不合格产品控制、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实施信息共享和追根溯源,对餐饮环节发现的问题产品,涉及其他环节的,及时通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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