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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宣判首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6-11-05 中国食品科技网 作者: 浏览次数: 226次
[导读]今天,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该案是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实施以来法院开庭审理的首起案件。

今天,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该案是天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实施以来法院开庭审理的首起案件。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在河西区经营包子铺,2015年12月,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对辖区内餐饮企业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不得在小麦粉及其制品中非法添加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以及其他非食用物质。

今年5月11日,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郑某包子铺正在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包子铺在制作包子过程中使用的小麦粉面团铝的残留量为232.4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铝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医学界认为人体内铝总含量约100mg,其作为一种低毒金属元素,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过量摄入,可能引起贫血、骨质疏松、加速老年痴呆等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据此,检方认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郑某刑事责任。

法院依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当庭宣判,郑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禁止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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