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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参与的国际海关合作
2012-02-07 驻哈萨克斯坦使馆经商参处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1206次
[导读]近年来,哈萨克斯坦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同时也参与到许多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的合作中,其中就包括国际海关合作。哈萨克斯坦参与国际海关合作的主要牵头部门是哈财政部海关监管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保证完成哈萨克斯坦在国际海关事务中的国际义务、参…
  六、俄白哈关税同盟
  俄白哈关税同盟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运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白俄罗斯三国之间消除海关关境,对外统一关税及非关税措施(包括外贸许可和相关限制等),并且相互承认卫生、动植物防疫等许可性文件。
  为统一海关行政管理制度,关税同盟出台了《海关法典》,其中引用了哈萨克斯坦于2009年加入的《协调和简化海关程序国际公约》中相关条款、各成员国实行效果较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际标准。从而保证了在关税同盟境内,各成员国海关机构的职能和执法程序一致,既维护了各成员国的共同利益,也为未来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落实好《海关法典》,哈萨克斯坦还专门出台了《海关事务法则》,其中既包括了《海关法典》的相关准则,还包括哈国内法律的相关准则。目前,哈国内施行的海关法律包括:1、《关税同盟海关法典》;2、《关于落实海关法典的国际条约》;3、《关税同盟委员会关于落实海关法典的决议》;4、《哈萨克斯坦海关事务法则》;5、《关于落实哈国内海关法的规范性决议和指令》。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的全新内容包括:引入“关税同盟统一的海关关境”;引入“海关代表”;制定对海关执法者的统一要求;规定关税同盟境内跨国运输的统一条件等。
  关税同盟的“统一海关关境”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三个成员国的领土,及其特殊经济区、大陆架、人造岛、设施等,关税同盟对其拥有特殊司法管辖权。
  关税同盟海关行政管理制度的主要原则包括:各成员国间相互贸易无需清关和海关监管;统一关境内采用统一海关制度;简化对外贸易的清关和海关监管流程;报关人可在关税同盟关境内向任意成员国的相关海关登记和查验机构提交报关单。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无法统一规定,而由各成员国本国法律自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关机构对欠缴税费的计算、追缴和豁免规则(由各国税法自行规定);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由各国行政法和刑法自行规定);关于延期或分期支付海关税费方式的规定;关于海关资料的汇总和保护方式等。
  经过一年多的施行,关税同盟各成员国已经成立联合工作组,将根据相关条款的实施情况和贸易企业的反馈意见对《海关法典》进行修订和补充。
  2011年,关税同盟委员会召开了9次会议,通过了300多项决议,关于海关监管问题的超过半数。其中,签署的重要协议包括:《关于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部门代表处事务的合作与互谅协议》、《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部门联合会条约》、《关于关税同盟成员国海关部门为实施分析和监管进行信息交换的协议》、《对2010年7月18日进行修订和补充的议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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