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3月1日将实行《宁夏回
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2012-02-08
宁夏日报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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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或者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五条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密闭吊挂车辆,或者采用其他防止污染措施。
第十七条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和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个人,不得购进、加工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伪造生猪屠宰检疫证明、检疫印章或者肉品品质检验印章、屠宰厂(场)标志牌。
第十九条生猪屠宰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采取感官检查、取样化验、查阅资料、询问、查验证件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猪屠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商务、农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书面征求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在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屠宰厂(场)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务、农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