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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标签不符规定食品 亳州一超市被立案调查!
2019-11-11 亳州新闻网 作者: 浏览次数: 189次
[导读]销售标签不符规定食品 亳州一超市被立案调查!

    原标题:散装食品“生日”成谜

一种食品从大箱分装成若干小袋,分装袋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却与大箱不同。近日,市区魏武大道一超市因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被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超市销售的一种油炸膨化食品的自制标签竟出现三个不同日期
投诉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近日,谯城区薛阁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一封《举报投诉信》及相关材料,投诉举报人称,其在市区魏武大道一超市购买了品牌为“浪里个浪”的油炸膨化食品,回家发现该食品已超出保质期,请求调查处理。
接到投诉后,该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展开调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超市烘焙区销售货架上发现了“浪里个浪”产品,包装袋上标注有“生产许可证:QS330212010639;生产日期:2018年9月6日;保质期:9个月(常温);生产商:临安顶发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的合格证标签,从标注信息上看该食品明显已超出保质期。
在其货架上还发现“猫耳朵”产品,包装袋上标注有“生产许可证:QS130524010554;生产日期:2018年9月5日;保质期:180天(常温);生产商:宁晋县大丰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的合格证标签,该食品也已超出保质期。
随后,执法人员对超出保质期的产品进行了依法查扣。
调查超市自制食品标签
据调查,这两种过期产品均为二次分装,超市将购进的大箱预包装食品拆分为若干小袋。
按照规定,超市应将标签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须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但执法人员从超市工作人员提供的进货票据及购进的预包装食品发现可疑之处:二次分装产品标注信息与购进的预包装食品包装箱上的标注信息完全不符。如大箱食品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1日,二次分装产品则为2018年9月5日和2019年9月5日。据该超市工作人员介绍,9月5日应为其分装日期。
“分装日期不能等同于生产日期,分装时一定要标注其生产日期。”一位执法人员说。
随后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食品二次分装标注的临安和宁晋两生产商并无“浪里个浪”“猫耳朵”产品。该超市使用的包装袋印制有合肥发发工贸有限公司名称,合格证上标注的生产商也与之不符。
超市新货错用了旧标签
据超市工作人员称,产品合格证是超市烘焙区工作人员比照食品标签自行制作的,可能由于工作疏忽,使用的是以前的旧模板,只修改了产品名称,其他信息未作修改。而且制作标签不是一个人完成的,货架才出现了2018年9月5日和2019年9月5日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这家超市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食品二次包装后不按照食品标签相关要求标注,存在虚假标注行为,显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一位执法人员说,目前该超市已被立案调查。
提醒慎重选购散装食品
市场监管人员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散装食品时,应选择到主体资格合法的超市、商场或固定专卖食品经营单位购买。选购时应注意查看食品标签是否清晰,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等内容标注是否规范。
若发现标签的内容变得模糊甚至脱落,不易于辨认和识读,要谨慎购买。此外,要注意观察散装食品的色泽、形状、质地有无变质现象,尽量挑选近期生产的食品,不选或者慎选裸露外卖的食品以及生熟置于一起出售的食品,防止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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