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首次确立了“双罚制”,也就是除处罚违法企业外,还规定了对单位违法情形下的个人罚款处罚,最高可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0倍罚款。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 王敬波:《条例》的第75条,实际上建立了双罚制,它的目的是要一管到底,而不仅仅是只管企业。
按照《条例》的规定,“罚款到人”制度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 王敬波:在生产记录或其他人的陈述当中,能够反映出一些所谓的主观恶性,比如说在幼儿园或中小学当中造成了比较大面积的婴幼儿或是中小学生的这种身体伤害,这些都可以归入比较严重的社会后果。
此外,《条例》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情节严重”的6种法定情形,并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从重从严罚款。这些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包括: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