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朱嘉明报道:近日,江西印发新的《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一步规范、细化了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和奖励程序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0万元。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未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六)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奖励金额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谷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