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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2019-12-04 央广网 作者: 李思默 浏览次数: 245次
[导读]消费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专家: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央广网北京12月4日消息(记者李思默)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从昨天(3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20年1月2日前,通过登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发送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哪些内容?如何解读?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消费税自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消费税是商品税当中一个重要的调节税,消费税对生产、消费、产业政策有重要的调控功能,所以在经济转型、社会发展中都有重要作用。这一次消费税立法,就是要把我们这么多年来消费税改革的成果法律化,使消费税制度更加稳定,更加权威也更加科学,同时通过立法更好地引导、推动未来的改革。”
  施正文表示,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延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主要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施正文介绍:“未来消费税随着征税环节的后移,将来很多税目可能会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现行的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因此现行《条例》的表述就不够全面,所以这次立法把消费税的纳税人界定为在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它使用了一个销售的概念。实际上批发、零售、生产它都涉及到销售,所以用应税销售行为来界定纳税人,更加统一和规范。”
  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施正文表示,《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做法,采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方式确定消费税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施正文介绍:“税目税率这一次有个很大的变化。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表里面增加了关于征收环节的规定,具体要确定征税对象的税率,要看这个征税对象是在哪个环节,是在生产环节还是在批发环节,或者是零售环节,所以征收环节的设置,也为消费税未来它的征税环节后移设定了制度空间。比如说烟、酒、成品油现在是在生产环节,未来改革以后有可能根据情况它后移到批发和零售环节。”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注意到,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征求意见稿》与增值税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李旭红表示:“在未来,纳税人对降低他的遵从成本,减少纳税的频率方面会有比较大的一个帮助。特别是符合条件的,能够半年计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都可以更为便利的纳税。”
  此外,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述,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李旭红表示,此次在消费税法中设置了衔接性条款,将为下一步深化消费税改革留下制度空间。李旭红说:“特别提出来,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说在这里面有一个授权,并且国务院还可以实施消费税的改革试点,为下一步的深化消费税的改革留下了制度的空间。可以预见,消费税的立法工作完成之后,无论是在调节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引导地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现代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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