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15项优惠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2-02-13
海南日报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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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施行,海南为什么还要制定《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答:海南出台《条例》目的是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更好的落实《合作社法》,让海南农民更多更好的享受国家扶持“三农”的优惠政策。…
问:《条例》在立法方面有什么创新?
答:《条例》共六章五十三条,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大胆创新解决多个关键问题,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的新要求。
一是允许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作为主要出资方式成立合作社,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我省农民经济基础较差,部分农民手头仅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了让农民享受合作社的惠农政策,吸纳江苏、山东等省份的成功经验,《条例》第七条规定:农民可以用其家庭承包的耕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方式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用家庭承包的耕地以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或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此举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让农民分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
由于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确保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后不影响其经济收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与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签发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或者出资证明书并设定保底收益;持有承包地经营权入股或者出资证明书的成员享有优先在该专业合作社务工的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的成员退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退还。
考虑到专业合作社将其土地转包、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社会不稳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合作社土地流转期限不超过五年,并对流转价款设定最低保底收益;明确当合作社对外流转土地时受让方不按约支付价款的,合作社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条款。
二是完善可分配盈余规定,分配方式更加合理。
《合作社法》中规定可分配盈余的返还或分配,主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要求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但是,随着合作社形式的多元化,收入渠道相应拓宽,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盈利分配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当成员与本社交易占当年本社总盈利比例较小,那么总盈利的60%分配给有交易量的成员,就会造成对其他成员的分配不公;二是当成员与本社没有交易量,则会导致总盈利的60%无法分配。因此,《条例》对分配办法进行了完善补充,在坚持国家分配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对条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成员与本社交易形成的盈利不足50%或与本社没有交易的,可分配盈余返还比例可不受法定比例限制,具体分配办法由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使分配方式更加规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