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15项优惠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2-02-13
海南日报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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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施行,海南为什么还要制定《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答:海南出台《条例》目的是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更好的落实《合作社法》,让海南农民更多更好的享受国家扶持“三农”的优惠政策。…
三是工商登记先行先试,明确联合社法律地位。
首先对规模较大和跨地区的合作社登记设立先行规定。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但截止目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就此进行规定。《条例》通过特区法规的形式,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规定了规模较大、跨地区合作社的登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其次《条例》明确了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随着我省合作社发展步伐加快,部分合作社之间为了提高品牌效益、扩大规模化生产进行社社联合,组成联合社,但《合作社法》没有联合社的相关内容,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开展登记业务,联合社由于没有合法身份而无法享受优惠政策,《条例》第九条对此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具备法人条件的联合社进行登记,领取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享受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四是农民加入合作社不受地域限制,并可加入多个合作社。海南农民从事多种经营与跨区域经营比较普遍,为让这部分农民也享受国家扶持政策,《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民可以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地域限制;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问:《条例》规定的强农惠农政策有哪些?
答:为把《合作社法》落到实处,让海南农民更多更好享受国家扶持“三农”优惠政策,《条例》从安排扶持资金、制定优先扶持名录、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品牌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规定扶持措施,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优惠政策多达15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创造良好环境,鼓励人才科技向合作社流动。为从根本上解决合作社人才匮乏、生产力不高的问题,《条例》第四十三条在科技带动与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规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技术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实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到合作社工作,高校毕业生应聘到合作社任职的,享受到基层就业的相关待遇,参加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考试时其在合作社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使农业科技人才安心在合作社发展。
二是明确合作社农用地范围,解决其发展生产过程中瓶颈问题。我省合作社目前外延呈多样化,除了第一产业农产品生产方面的合作社,还有加工、运输、储藏、休闲等二、三产业方面类型的合作社,其生产经营活动往往需要一定的农用地作为其设施用地,由于农用地在审批上非常严格,制约了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快速发展,为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保证有关部门合理审批农用地,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农用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