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海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近日出台并开始实施
2013-01-30
中国水产信息网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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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昨日从长海县有关部门获悉,经过近3年的酝酿与调研,新修订的《“长海海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近日出台并开始实施,根据《规则》要求,长海商会是“长海海参”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
记者昨日从长海县有关部门获悉,经过近3年的酝酿与调研,新修订的《“长海海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近日出台并开始实施,根据《规则》要求,长海商会是“长海海参”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申请使用“长海海参”证明商标,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经长海商会审核批准方可使用。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终于可以通过流程申请获得“长海海参”的合法使用权。
为了加强对长海海参声誉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2009年, “长海海参”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成为全国首例海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长海海参”证明商标的产品原产地域范围:长海县大长山岛、小长山岛、广鹿岛、獐子岛和海洋岛等岛屿及其附属岛屿周围海域内自然海域的野生刺参(不含这一海域内的围堰养参)。申请使用“长海海参”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应向长海商会递交《“长海海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须缴纳使用管理费。
对未经长海商会批准,擅自在包装上使用与“长海海参”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长海商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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