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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12-02-17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1166次
[导读]中新网2月14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地方自主安排大县时,要制定公开、明确的入围和奖励标准。原则上,县的生猪…
  第七条 地方自主安排大县时,要制定公开、明确的入围和奖励标准。原则上,县的生猪年均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应不低于一定标准,且每个县的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避免资金分散,影响政策效果。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确定生猪调出大县,按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及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的因素计算,将切块后的90%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九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途如下: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三)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
  (四)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和范围;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对自主安排的切块资金,要商省级畜牧(或农业)等部门,抓紧制定分配方案,尽快落实到具体的县;对财政部直接分配到县的奖励资金,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畜牧(或农业)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数据变化,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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