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2012-02-21
本网论坛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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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提“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成为中央指导再保险工作的重要信号。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是以商业再保险市场为主,仍处于探索阶段,可以通过借鉴国际成熟的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农业保险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
第三,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巨灾定损费用补贴。补贴比例按照农业保险保单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分。
第四,保险公司应按承保农业保险保单的一定比例向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缴纳管理费。如未及时缴纳,保险公司不得销售农业保险保单。协议对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合规操作、培训和汇报机制、再保险账户清算、信息数据收集以及争议解决处理等方面均提出了严格要求。
虽然《标准再保险协议》历经多年的运行和完善,内容已颇为详尽,实施也趋顺畅,然而在2000至2010年的运行过程中还是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和缺陷,直接导致了201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以及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RMA)对其作出重大修订。此次修订针对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由于《标准再保险协议》中多个再保选项以及相关分保参数设定于上世纪美国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时代,随着费率系统的不断精确化,农业保险规模的扩大以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率降低,本世纪以来,政府由《标准再保险协议》造成的财政负担不断加大,而保险公司的收益不断攀高,部分甚至达到净利润30%以上。由于有政府的保障基金吸收高风险保单和超赔部分,保险公司对于改进承保机制和风险防范制度的热忱不进反退,政府资金投入的总体效益降低。
随着历史承保数据的不断积累,各保险公司对各类作物在各州的风险状况提高了认识。而《标准再保险协议》中对各州再保安排中的参数差异体现得并不充分,造成了本身风险状况较低的州成为各家保险公司争夺的焦点,而风险较高的州却没有保险公司经营业务。
《标准再保险协议》规定的针对保险公司提供的经营费用补贴与保单和保费收入直接挂钩。近年来,随着农产品价格飙升,保费收入大幅提高,造成经营费用补贴和政府财政负担不断增加,而补贴本身超出了保险公司实际的经营费用开支,反而成为对保险公司利润的补贴。
鉴于以上问题和缺陷,《标准再保险协议》在2010作出了将各州按照承保历史进行风险等级分组;突出低风险组别和中高风险组别的分保和超赔比例的差异性;总体提高利润共享比率,降低超赔分担比率;提高一揽子分保合约成数用以补贴高风险组别的承保结果;降低经营费用补贴等一系列重大修订,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