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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2-02-22 本网论坛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3106次
[导读]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将《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3月31日前提出。关于《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粮食是关系国计敏生…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将《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3月31日前提出。
  关于《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粮食是关系国计敏生的特殊商品和重要战略物资。征求意见稿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粮食法的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既要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从源头上保证国内粮食供应能力,又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的调控和监管,保障市场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还要在消费环节合理利用和节约粮食。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我国境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中关于粮食的定义,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考虑到食用植物油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目前国家对油菜籽、油葵等的生产、流通采取了与谷物类似的支持性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另外,考虑到薯类与谷物既有共性,也有区别,结合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薯类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除不适用收购许可、储存备案规定外,其他活动适用本法。
  二、主要法律制度
  (一)市场配置粮食资源
  为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确立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开放,各类市场主体履行同等义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二)粮食生产保障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征求意见稿根据《农业法》、《水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从调动地方抓粮和农民种粮积极性等方面对保障粮食生产作了规定,包括: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耕地和水资源保护,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种业发展,生产环境监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科技创新,农资安全,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的支持力度,粮食生产补贴、奖励,价格支持制度等,奠定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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