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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2-02-22 本网论坛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3107次
[导读]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将《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3月31日前提出。关于《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粮食是关系国计敏生…
  (七)粮食安全责任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是贯彻执行《粮食法》、维护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为确保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得到落实,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为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第八章、第九章设立了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粮食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有效供给,保持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粮食流通是指粮食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全过程,包括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零售、进出口等活动。
  第三条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国家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质量安全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第五条 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和市场调控,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等。
  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编制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建议,拟定粮食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以及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组织实施粮食流通政策措施,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粮食流通统计、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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