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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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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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将《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3月31日前提出。关于《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粮食是关系国计敏生…
第二十六条 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进行加工;
(二)使用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
(三)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四)影响粮食质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三)恶意囤积哄抬价格;
(四)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五)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六)垄断市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粮食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包装粮食。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粮食进出口实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规划,合理布局和科学管理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未经国家或者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变更用途。
第三十一条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规定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真实、完整的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粮食消费与节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倡导节约粮食,鼓励开展节约粮食、科学用粮、健康消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珍惜和节约粮食意识。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节约粮食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淘汰落后产能,减少粮食损失损耗。
第三十四条 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在粮食收获、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节约粮食。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
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粮食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粮食质量检验制度,规范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检验、记录、出证、索证活动,建立健全粮食质量追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