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2-02-22
本网论坛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3114次
[导读]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将《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3月31日前提出。关于《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粮食是关系国计敏生…
第三十七条 粮食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产品,防止对粮食耕地造成污染。
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者改善粮食收获、干燥和储藏条件,保障粮食产后品质良好。
禁止向粮食生产区域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十八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进行粮食质量检验并记录存档。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污染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应当加强被污染粮食的监控,可以采取强制性检验、警示公告、干预性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等措施。
被污染粮食干预性收购和处置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 粮食调控与储备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以及供需平衡情况的调查统计、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国家根据国内粮食供求状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通过进出口调剂国内粮食品种余缺。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支持和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第四十四条当粮食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国家可以采取价格干预、保护性收储、限制性收购、储备吞吐等措施,维护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中央、地方粮食储备制度。
粮食储备主要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以及调节粮食供求平衡等情况,保障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应当保持合理规模,在功能定位、品种结构、地域布局上互相衔接和补充。
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下达。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四十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根据中央储备粮监管需要,设立垂直监管机构,或者委托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