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就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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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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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将《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3月31日前提出。关于《粮食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粮食是关系国计敏生…
(五)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七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基本农田用途、污染粮食生产环境的,由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撤销粮食收购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粮食收购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以玉米、小麦、稻谷为原料的粮食深加工活动的,由核准机关责令改正。
粮食深加工企业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执行用粮规模限制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用粮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污染的粮食进行封存,监督定向处理;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或者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用途,不能恢复的,限期异地重建或者交纳与重建等值的价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者撤销粮食收购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