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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葡萄酒侵权案再开庭 欲求和解要赔150万
2012-02-23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850次
[导读]2月21日,茅台葡萄酒侵权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原告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丁涛接受和讯网访谈时称,全世好(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及贵州茅台(600519,股吧)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对一审法院的比对…
  2月21日,茅台葡萄酒侵权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原告驰誉国际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丁涛接受和讯网访谈时称,全世好(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及贵州茅台(600519,股吧)酒厂(集团)昌黎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对一审法院的比对结果基本认同,因此基本可以断定此次二审会维持原判,如果对方寻求和解,至少要赔偿150万元现金。
  2009年3~4月间,全世好董事长颜世国经人介绍找到驰誉国际,让其为茅台葡萄酒做一批产品的包装设计方案,该方案此后通过颜世国报于茅台葡萄酒总经理钟怀利,其间丁涛还为颜世国印制了20本招商手册为其招商,但随后颜世国称该方案未通过审批。
  2010年夏天,驰誉国际发现,茅台葡萄酒已将此包装设计方案运用到市场销售产品上,随后,驰誉国际在与颜世国交涉无果后,上报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请求其查处市场侵权产品。“茅台还为此下发文件,要全世好尽快处理,不要牵连到茅台,否则将追究其过错责任,甚至取消其经销商资格。”丁涛说。
  2010年10月29日,颜世国表示要付驰誉国际10万元现金作为设计款,但丁涛称当初对这些包装设计的报价就达20万元,购买设计和侵权使用设计是两个概念,仅支付10万元当然不合理。2010年11月,丁涛与颜世国、钟怀利商谈赔偿事宜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2011年11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茅台葡萄酒侵权案进行判决:被告全世好、茅台葡萄酒对涉案的四款产品外包装均存在侵犯原告所享有的涉案酒标设计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对案件涉及到的“茅台—国尊”、“茅台—小产区”、“茅台—橡木桶”和“茅台—贵宾楼”四款产品,法院判决被告依次赔偿4万元、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合计24万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原被告双方均对结果表示不满意,2011年12月5日,茅台葡萄酒一纸诉状告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驰誉国际并没有上诉。“虽然赔偿金额与上诉中提到的200万元差距较大,但24万元可以抵消我们的设计费,我们不靠打官司过日子,所以没有提出上诉。”丁涛说。
  在此次开庭前,法院书记员曾找驰誉国际沟通过庭外和解事宜,丁涛称如和解至少要赔偿150万元现金。“他们已经实现了1700多万元的销售额,而我们公司陷于这个纠纷已经三年没有收入,所以这个赔偿金额不能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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