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法草案焦点:转基因和储粮机构涉足经营
2012-02-24
本网论坛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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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核心提示:《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其中,粮食转基因问题和粮食储备机构能否涉足经营领域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我国首部《粮食法》(下称征求意见稿)2月21日下午开始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其中,粮食转基因问题…
黄大昉认为,征求意见稿关于转基因的说法,与现行转基因方面的法规并无明显冲突,“但它说不得擅自在主粮上应用转基因技术,这个说法不太科学。因为很多转基因研究项目就是包括了技术的应用、推广和生产在内”.
黄大昉表示,他本人不能代表农业部的官方说法,但从他跟农业部相关机构的接触中,大致可以判定农业部对转基因问题的立场,“在技术研发上积极推进,但在生产、应用上要严格管理”.
“毕竟这还是草案,定稿还得征求各方意见,我觉得农业部在这方面应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表态,而非模糊应对。”黄大昉说。
储粮机构不得插手经营?
征求意见稿对粮食的储备和经营行为也作了规定。
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储备粮,不得利用储备粮进行商业经营,不得从事其他违反国家粮食政策和规定的活动。
接近中储粮的人士表示,上述条款如果在定稿中保留的话,那无疑是给中储粮试图进行粮食经营业务的尝试画了一个句号。
事实上,中储粮一直试图通过其手中掌握的大量粮食资源进行粮食的加工、贸易业务。中储粮方面的理由是这些粮食白白放在那儿,不进行适当经营,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2010年10月,国务院曾专门下文,叫停了中储粮的粮食经营行为,该文要求中储粮停止一切“经营性”购销业务,也就是说,除了对国家储备粮进行收储、轮换等“政策性”业务之外,中储粮不能再进行其他粮食购销经营。
孔祥智表示,征求意见稿如此规定,将以法律形式厘清中储粮等粮食储备机构的职能--只进行粮食的收储、轮换,作为国家粮食总量调控的一个工具性机构,而非盈利机构。
“当初推出粮食储备制度之时就明确规定将储备和经营职能分开,中储粮只有储备功能,经营这块让粮食市场的经营主体去做,两者不能紊乱。”孔祥智称,粮储制度出台之前,我国粮价一直出现波动不稳的情况,就是因为储备和经营职能划分不清,市场过于分散的缘故。
不过,上述接近中储粮人士表示,近几年来,中粮等粮食经营企业也获批进行粮食储备,《粮食法》草案作出上述规定之后,是否意味着这些被允许进入储备环节的粮企将会被清理出场尚待观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