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3 星期一
关键字:
您的位置: 食品资讯 > 报关培训 >正文
海关电子报关数据填制规范
2011-07-22 本站 作者: 本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 5236次
[导读] 前言  目前,集中审单模式已在全面展开,报关企业向海关传送的电子报关数据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通关效率。为规范电子报关数据的填制,提高通关速度,现以天津海关审单处编写的《天津海关电子报关数据填制规范》为例,谈一下电子报关数据填制规范,供参考。

 

    前言

 目前,集中审单模式已在全面展开,报关企业向海关传送的电子报关数据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通关效率。为规范电子报关数据的填制,提高通关速度,现以天津海关审单处编写的《天津海关电子报关数据填制规范》为例,谈一下电子报关数据填制规范,供参考。
 注意:该《规范》的编撰与刊印,目的在于指导报关人员规范填制电子报关数据,提高企业通关速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援引此书作为法律依据将是无效的。由于目前电子报关程序尚在继续完善中,因此《规范》中有关内容如与海关新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海关新规定为准。

    天津海关审单处

 一、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地区的每一份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除转关运输外,其应与进口/出口口岸一致,其中进口分别为:01津关;02新港;03开发区;04东港;05塘办;06邮办;07机场;08保税区;09蓟县;10武清;20保税处核销补税。出口分别为:51津关;52新港;53开发区;54东港;55塘办;56邮办;57机场;58保税区;59蓟县;60武清。第三位年度,后六位为顺序编号。

 根据本关区的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1、开发区、保税区、武清、蓟县海关注册的企业只能在注册地海关通关,不得越区通关;上述区域性海关也不得越权验放口岸货物;

 2、外地企业及上述四个分关以外注册企业应在新港、东港、塘办、机场、业务处通关;

 3、天仁、燕京两条船不得在东港通关;4、经营及收货单位均为外地企业且海运拼箱不得在业务处通关。

 二、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三、备案号 此项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该项与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征免性质、商品编号、品名、数量、币制、成交总价、原产地、目的地、征免规定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使用《登记手册》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号,不得为空。少量低价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客供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该栏为空,其客供合同号应录入在第三十五项下。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为《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加工贸易货物转为享受减免税(指《登记手册》的设备转为投资设备等)或需审批备案后办理形式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的备案号为《征免税证明》等审批证件的编号,出口报关单为《登记手册》编号。出口报关单有《征免税证明》的, 《征免税证明》号应录在备注栏内,审单处无需对其电子数据进行核注。

 3.按海关总署通知,为加强对加工贸易货物异地进出口的监管,方便企业合法进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1999年底起在天津海关全关区进行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中期核注及异地报关备案资料计算机互为口岸的传输。凡进出口口岸涉及天津海关所辖口岸的,企业应向合同主管海关保税部门提出异地报关申请,由主管海关办理有关资料传输并核发《登记手册》后,方可到天津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合同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由主管海关将变更后的合同资料传输到天津海关后,方可继续到天津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对正在执行尚未核销的经天津口岸报关进出口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应向原备案海关保税部门提出异地报关申请,在办理有关备案资料传输手续后,方可继续到天津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目前,除西藏地区外,其它地区均采用数据网络传输办法。

 4.如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减免税证明所列货物名称笼统或归类有误的,应做退单或删单处理,同时要求货主到加工贸易手册或减免税证明的签发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5. 如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所列货品的审批单价与实际申报单价不符的,应做退单或删单处理,同时要求货主到加工贸易手册签发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登记手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该项业务在调入地海关办理手续。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现场海关名称及代码。

 五、合同协议号

 指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凭《登记手册》、《征免税证明》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所填合同号必须与上述手册或证明所填合同号完全一致。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必须填写合同号,即应向海关提供的合同。

 七、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货物、保税仓库二次报关货物等无实际进出 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八、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除特殊情况外(船放、舱单未到或紧急物资),进口日期与申报日期必须符合正常逻辑,即进口日期应早于或等于申报日期,出口日期应晚于或等于申报日期。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九、经营单位 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经营单位为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经营单位为代理方。

 3.为便于核销征免税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经营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 外贸企业名称应录在备注栏内。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为其他公司作进出口代理。

 十、企业编码

 本栏目应为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本栏目与第九项有直接关系,第十项录入时输入企业十位编码,而后自动生成第九项。企业十位编码,第一、二位为进出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三、四位是省辖市代码,第五位是市内经济区划代码,第六位是企业类型代码,第七至十位为顺序号。

 十一、企业性质 本栏目填入经营单位的企业性质,分为国营、合资、合作、独资、集体等,与经营单位编码第六位必须一致。

 十二、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该项与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进出口口岸有联带关系。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发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为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铁路运输为运单号;

 3.汽车运输的,本栏目为空;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为邮政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7.路运转关进口货物申报时,提单号为空,第16项为@加16位转关准单编号;

 8.空运转关进口货物申报时,直转天津的本栏目为空;

 9.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时,本栏目可以为空;

 10.旅客携带货物应向货管现场报关的,本栏为海关扣留物品凭单编号或代保管物品凭单编号。

 十三、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 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食品信息网(chinafoods.com.cn|chinafoods.net.cn)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8 - 2011 鲁ICP备11016616号-3
本站部分图文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如有侵犯版权请来信告之,经查证后三天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