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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电子报关数据填制规范
2011-07-22 本站 作者: 本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 5240次
[导读] 前言  目前,集中审单模式已在全面展开,报关企业向海关传送的电子报关数据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通关效率。为规范电子报关数据的填制,提高通关速度,现以天津海关审单处编写的《天津海关电子报关数据填制规范》为例,谈一下电子报关数据填制规范,供参考。

 十四、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该项进口时应为境内最终目的地代码,出口时为境内货源地代码。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如实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五、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与运输工具,提运单号,进出口口岸有联带关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运输方式。特殊运输方式,按如下原则填报: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为实际运输方式;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应为其他,不为航空;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为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出口转关运输货物,为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十六、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与运输方式, 提运单号,进出口口岸有联带关系。本栏目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的,应为船名及航次;

 (2)汽车运输的,应为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

 (3)铁路运输的,应为车次或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的,应为航班号以及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的,应为邮政包裹单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6)进口转关运输的,应为“@”+16位转关运输准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为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含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先办理转内销进口报关,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为实际运输工具名称,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为转入方关区代码(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8)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本栏为空。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七、申报单位 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 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 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该栏目应如实填写专业报关企业或自理、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十八、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指海关的监管方式,它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 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 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本栏与第三项备案号、二十二项征免性质、四十八项征免规定有直 接关系。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的审核要求:

 1.少量低值辅料(既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 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应为“一般贸易”,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应为“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应与批准的贸易方式一致;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 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应为“进料余料结转”;

 7.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应与《登记手册》的贸易方式一致。

 十九、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不应为空。

 二十、起运国/运抵国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该栏与第二十一项,四十一项有一定的联带关系。 各类退运(复出)货物除外,起运国与原产国必须一致,运抵国与指 运港必须一致。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二十一、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与提单上的装货港必须一致。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与第二十项,四十项有一定的联带关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二十二、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与第三项备案号、十八项贸易方式、四十八项征免规定有直接关系。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应为“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应为(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进出口(复出)、成品退运进出口货物应按《贸易方式 与征免性质逻辑对应关系》表选择填报;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二十三、纳税方式 纳税方式分为中央、地方两种,如实填报。

 二十四、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主动三级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多个许可证的,分单填报。

 二十五、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当地经贸部门的批文号或进口配额证号等。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共九位数。

 二十六、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该栏按进、出口与运、保费具有逻辑对应关系。如:进口成交方式为FOB,则应有运、保费;为C&F,则应有保费;为CIF,则运、保费必须为空。出口成交方式为C&F,则应有运费。为CIF,则应有运、保费;为FOB,则运保费必须为空。如有按其它成交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则转换为CIF或FOB。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二十七、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二十八、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例如: 千分之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十九、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客供辅料产品出口时按一般贸易填报,其进口客供辅料值应填报在出口报关单杂费栏内。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 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 /3。

 三十、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3.挂衣箱,该项申报以舱单件数为准。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三十一.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如木箱、托盘、散装等。

 三十二、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总重量之和。 本栏与第三十三项净重,四十二项数量有联带关系。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三十三、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与第三十二项毛重,四十二项数量有联带关系。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其数值必须小于等于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三十四、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并尽可能填报每种证件的编号(编号打印在备注栏下半部分)。 本栏目应填报商品所需之监管证件,许可证标记不在此栏填报,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也不在本栏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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