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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5 中国食品报 作者: 李建东 浏览次数: 3719次
[导读]  上海的“染色馒头”事件,让人们重新审视食品安全的同时,也更加关注超市下架食品的处理问题。据了解,按照规定下架的过期食品必须销毁,但在实际操作中,过期食品往往能逃过此劫,更多的是返厂“回炉”或直接销往农村市场。

 上海的“染色馒头”事件,让人们重新审视食品安全的同时,也更加关注超市下架食品的处理问题。据了解,按照规定下架的过期食品必须销毁,但在实际操作中,过期食品往往能逃过此劫,更多的是返厂“回炉”或直接销往农村市场。   
 
 【现象】  过期食品屡现超市  
 
 在上海的“染色馒头”事件中,对于馒头在生产过程中如何使用色素染色、怎么添加杂粮,消费者可能并没有太多的概念,但对过期下架馒头被重新“回炉”却有颇多感触。下架的过期食品如何处理,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  其实在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之前,就有很多超市存在过期食品“回炉”的情况。在此之前的2月28日,重庆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九龙广场店就被媒体曝光,将过期的“樟茶板鸭”进行油炸加工后再销售。  
  
 在冷冻食品中,这种情况也并不鲜见。据一位行业人士透露,因为冷冻食品都是在低温冷冻的状态下保存的,即使产品过期,甚至有轻微变质的情况,也很难被察觉。  
 
 【去向】  过期冷冻食品涌入农村  
 
 过期下架的食品,真正被销毁的只是少数,更多的还是“乔装打扮”后,再次进入市场。更改生产日期,卖给小餐饮店,或者销往农村市场,成为比较常见的方式。  
 
 在冷冻食品中,粽子是一种季节性比较强的产品,一般都是在端午节前一两个月的时间销售,而厂家也都是在春节过后开始生产备货,过了端午节,粽子的生产就基本停止了。一位冷冻食品经销商向记者透露,那些在旺季之前销售的粽子,很多都是上一年的存货,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也比较常见,而商家惯用的手法就是更改出厂日期。在河南新乡的一家超市,该经销商指着一款生产日期为“2010年12月”的粽子告诉记者,“在12月份基本就没有厂家做粽子,这个日期很可能就是改过的”。  
 
 当然,更改生产日期是比较明显的违规行为,一旦被发现,处理起来也是比较严厉的,所以很多商家也在改变手法,将过期产品销往农村市场。“因为农村消费者的鉴别能力有限,而且那里的监管也更加薄弱,被发现的几率更低。”记者曾经采访的一位山东的冷冻食品经销商,就专门做这方面的生意。  
 
 “在农村,消费者选择产品的一个硬性标准往往是价格,只要价格便宜,而且吃完之后没有不良反应,他们基本不会看什么生产日期,更不会关注产品质量什么的。”一位经销商私下里向记者透露,而且销售到农村的冷冻食品,绝大多数都是散装,根本看不到生产日期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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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  多方踢皮球,销毁成本高  
 
 对于超市下架食品的处理,《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文件明文规定,必须“销毁”,但在实际操作中则很难做到。  
 
 以安徽省合肥市为例,该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过期食品按照处理固体废物、医疗垃圾等非正常生活垃圾的标准处理,按照通行的标准收费是2000多元1吨。这么高的费用,无形中提高了企业成本,不管是超市,还是供应商,都没人愿意揽这个活儿。  
 
 超市大多将过期食品的处理推给其供应商,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燕川告诉记者,这也是通行的规则。下架食品退货给供应商后,供应商到底是如何“销毁”的,就很难监管到了。  
 
 “要销毁商品,还要搭上处理的费用,没几个供应商愿意这么做。”用一位业内人士的话说,“哪怕能卖一块钱,也没人愿意白白扔掉。”  
 
 长期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马东认为,一些大型卖场,相比零散的供应商来说,他们更加规范,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也更强,所以在过期食品的处理上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而商务部2007年年初颁布的《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也明确规定:“在退货过程中,对那些确定能够威胁健康的商品,建议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进行协议销毁,而不是退货给供应商”,“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在经营场所内就地以捣碎、染色等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不得退货或者换货”。  
 
 ■他山之石变废为宝,过期食品巧利用  
 
 过期食品并非一无是处,如果把它加工成饲料,也可变废为宝。日本就有专门处理过期食品的企业,将过期食品制成饲料、肥料,或者发酵产生甲烷,作为工业能源。通过这些方式,70%的过期食品能够得到回收利用。  
 
 而快过期的食品除了打折贩卖也可以另作他用。在美国,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往往把快过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捐赠给“食物银行”。所谓食物银行,实际上是一种慈善机构,在这里穷人可以领到免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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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食品包装上日期的标注也值得借鉴。美国食品包装上一般会根据食物的性质来标明四种日期。其中,食品外包装箱上都必须标明“销售截止日期”,这样就会给消费者购买后的食用、储存留有余地;“最佳口味期”是指食品味道或者质量的最佳时间;“食用期”接近于我国  的保质期,是食物的最后食用日期;“封箱包装日期”与消费者关系不大,主要便于出现问题时进行追究。  
 
 【监管】  法规不明确违法成本低  
 
 而在监管环节,对下架食品的处理也存在一定的空白,甚至缺少相应的具有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因此也给了商家可乘之机。  
 
 在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二十八条、四十条、八十五条都有关于过期食品的法律条文。但是,除了笼统地说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且要及时清理之外,并没有说明到底怎么进行清理,怎样来监督。  
 
 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回收食品的范围、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回收食品销毁制度和相关监督做出了规定。但谁来销毁,谁来监管同样没说清楚。最重要的是,和前文提到的《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一样,这个《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并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在李燕川看来,违法成本过低也是导致问题一再出现的一个原因。“以罚代刑”的情况很普遍,出了问题往往是交几万块的罚款了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就规定:“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经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在美国,有家健康食品店CVS销售了过期食品、药品,仅在纽约州就主动认罚了85万美金,超市因为销售过期食品而被罚关门的例子也有。  
 
 在不久前的食品安全年会上,一位业内人士不无感慨地表示,“同样是沃尔玛和家乐福,在国外他们就从来不敢出问题,因为一旦出问题,他们付出的代价将会是非常惨重的,但在国内,情况就截然不同了”。(记者 李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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