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五条 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推荐方式产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专家候选人进行遴选和聘用。聘用期为3年。
第六条 餐饮安全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研究工作;
(二)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咨询;
(三)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技术审评工作;
(六)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舆情分析;
(七)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