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餐饮安全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资料,了解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充分、公正、客观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餐饮安全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要求在专家会议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餐饮安全专家在参与相关活动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有关监管活动,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不得将有关保密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三)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情况;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五)积极参加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益性活动;
(六)不得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专家名义进行相关商业性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设立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全体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小组。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餐饮安全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