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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拟规定医院推销奶粉最高可罚3万
2011-11-04 北京晨报 作者: 张璐 浏览次数: 9776次
[导读]在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卫生部起草了《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2月4日公开征求意见。

        超市里婴儿奶粉打折促销、医院宣传栏里出现母乳代用品产品名称……这些违规行为,今后可能面临严重处罚。记者昨日在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卫生部起草了《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2月4日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不得以低于市场价向医院销售母乳代用品;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向医院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等。较之1995年发布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征求意见稿还有一大亮点: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不得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不得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若违反该条规定,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1995年发布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仅规定,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规,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另外,按照征求意见稿,母乳代用品的标识、标签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类似的表述。医院及其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

  根据征求意见稿,母乳代用品是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马上就访

  仍有医院推销奶粉

  市民王先生上个月喜得贵子,昨日他告诉记者,他的孩子目前主要靠母乳喂养,但他家仍有一罐荷兰奶粉,是生孩子时所在的医院“卖”给他们的。“妻子入院之前,曾经在护士站交了500元押金。孩子出生后,护士推着产车过来,里面放着个大礼包,除了奶粉,还有鱼肝油和DHA。”王先生说,当时只想着母子平安就好,对医生充满了感谢。再加上护士没说大礼包可要可不要,还说这些东西在外面买也不便宜,他就欣然接受了。后来,王先生反应过来,“医院这么做是不对的,交500元押金时,护士没给我开任何票据。”出院时,王先生发现,奶粉等的价钱都算在押金500元中了。

  而在此之前,也有婴儿母亲向本报反映,一些品牌奶粉的超市促销员,会以“多买减价”等方式促销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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