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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将实行餐饮摊贩备案制度
2011-11-11 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 李永明 浏览次数: 1212次
[导读]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山东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报11月10日讯 (记者李永明)10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山东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将对全省餐饮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餐饮摊点也要和正规餐饮酒店一样建立进货台账,食品原料从哪里进的、用了多少都要清清楚楚。

    《办法》所称的餐饮摊贩,是指经营场所经过相关部门许可,在划定的区域内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露天餐饮服务活动。餐饮摊贩将实行备案管理,餐饮摊贩业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餐饮摊贩备案申请时,要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或者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放餐饮摊贩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备案有效期届满20日前,餐饮摊贩可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餐饮摊贩备案证明将由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制作,餐饮摊贩在领取备案证明时,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一份由监管部门存档,另一份在经营场所公开张贴。餐饮摊贩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根据《办法》规定,餐饮摊贩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索证索票,建立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台账记录。餐饮摊贩提供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加工后到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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