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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18号)
2011-08-05 农业部 作者: 本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 2954次
[导读]“瘦肉精”问题事关养殖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屠宰环节是猪肉产品进入消费链的重要环节,也是“瘦肉精”监管的重点之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瘦肉精”问题事关养殖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屠宰环节是猪肉产品进入消费链的重要环节,也是“瘦肉精”监管的重点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和我部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对地方政府明确由畜牧兽医部门承担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责任的,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地方政府明确由其他相关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畜牧兽医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做到无缝对接,不留空白。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要加强与编制、发改、财政部门的协调,解决“瘦肉精”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检测监管设施设备不足的问题,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检测,确保安全。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瘦肉精”自检制度,按批次对屠宰生猪进行筛查。要在我部组织开展全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查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监督抽检样品应涵盖猪尿、猪肉、猪肝,抽样方法依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检测方法、限量标准和确证方法按照国家和我部有关规定执行。“瘦肉精”阳性样本的确证工作由省级兽药监察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终裁检验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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