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菜肴的颜色好看,将用于盘子周边装饰用的色素添加在食用菜肴中,8月29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林某系张家港某美食汇馆厨师长,负责制作鲍汁类菜肴,今年2月,林某发现将用于装饰餐盘的含有酸性橙Ⅱ成分的德国双燕酸性金黄色素兑水溶解后,添加在菜肴中,菜肴颜色更鲜艳,观感十足,便擅自在自己制作的鲍汁类菜肴中使用该色素,至案发,林某使用该色素制作鲍汁类菜肴20余份予以出售。
无独有偶,今年1月,张家港某酒楼的厨师王某在其制作粤菜鲍鱼、鲍汁白灵菇、辽参等菜肴中擅自使用含有酸性橙Ⅱ成分的三角唛酸性橙,该产品同样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至4月,被告人王某在其制作的400多份鲍汁类菜肴中使用三角唛酸性橙。
今年4月1日,张家港市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展开暗访调查,工作人员在上述两家酒店吃饭时,对林某、王某制作的鲍汁类菜肴进行了抽样,经检测,抽检菜肴中酸性橙Ⅱ检测值严重超标,被判令为不合格产品。张家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遂对林某所在的美食汇馆处以14.5万元罚款,对王某所在的鲍翅海鲜大酒楼处以25万元罚款,并对两家酒店的违法所得和涉案添加剂予以没收。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王某均表示虽然知道酸性金黄素、三角唛酸性橙含有酸性橙Ⅱ成分,不能作为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但不知道是有毒添加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林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明知含有酸性橙Ⅱ成分的色素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其制作的鲍汁类食品中掺入并销售,侵害人体健康,其主观恶性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