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中秋前夕,不少单位都会向员工发放月饼、中秋购物礼券或是月饼券。记者昨天了解到,这些收入虽然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不属于免税范畴,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8月28日京华时报)
其实,月饼征税不是新鲜事,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月饼属于“实物”,月饼券属于“有价证券”,相关法律条文演绎一下,对月饼等实物征税也无可厚非。没有“月饼税”这样的独立税种,这不过是对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征收的由头。即便有人戏称这是“见缝插针税”,斥为“与民争利”,但从全局来看“月饼税”真能落实了,倒未必是坏事。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能对工薪族这一小盒月饼征几毛钱几块钱,也能对高收入者所得的房产、汽车等隐性所得征几万元。
若能做到税收公平,我倒不心疼“月饼税”。对老百姓来说,单位分发月饼的福利,一年到头能有几回,又能上缴几块大洋?请不要把多出那几十元的月饼福利恰恰算在征税与否和征税档次的临界点上,对大多数人来说没有那么多偶然,但那些高收入者,获得价值比月饼高得多的实物、有价证券是常常有啊。“月饼税”的新闻却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事实:“月饼税”的执行并不靠谱,也就是说对实物、有价证券的征税上存在很大漏洞,这反而让人更担心。
“灰色收入”区别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却可能像月饼等实物一样的计税方法。工资以外的“灰色收入”能不能征税,高收入者工资外的实物、有价证券是否纳入了征税范围?这个问题拷问着个人所得税设计的公平性。游离于征收范围外的“灰色收入”才真正损害了税收公平,若那些高收入者为了避税,单位直接把汽车洋房分给个人,却不用交税,那只会造成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鸿沟,这和区区几盒月饼的价值不可同日而语。
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人是纳税人,拿3.5万、35万的更是纳税人。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收入层次不同的人按照收入高低,实行差额累进税率,以达到调节个人收入的目的,“高收入者多纳税”是应有之义。如果,高收入者工资条上显示的收入跟你一样多,但他更多的收入却以实物、有价证券的方式发放了,跟你缴纳一样的税,这情何以堪?你还为几块钱的“月饼税”纠结不已,如果月饼在内的实物等都不缴税了,那些分房发车的人要窃喜不已。
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同时也促进社会二次分配,富人所上税有可能用于穷人身上。实物等“灰色收入”实际上也不断扩大贫富差距。收入日趋贫困的农民相比,获得大量灰色收入的高收入者,若不能承担和本身收入相匹配的税负,根本不能体现税收公平。目前,存在对实物征税的漏洞,让灰色收入游离税务监管之外,规范灰色收入不妨先从月饼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