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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海参质监新规出台 保护"威海刺参"品牌形象
2011-08-26 威海日报 作者: 浏览次数: 892次
[导读]规定指出,在威海市辖区内从事海参育苗、养殖、加工、流通、餐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参生产经营者”),应对其生产、销售的海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为加强海参育苗、养殖、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海参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威海刺参”品牌形象,促进威海海参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畜牧兽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威海市海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暂行规定》,即日起实施。

  海参生产经营者须持证经营

  规定指出,在威海市辖区内从事海参育苗、养殖、加工、流通、餐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海参生产经营者”),应对其生产、销售的海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从事海参育苗的,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海参养殖的,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海参加工的,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海参流通的,应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海参餐饮的,应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海参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部门监管规定。

  海参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渔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购买无经营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发票的渔药,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建立药品采购和使用台账,采购药品时应索要渔药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进货发票。海参包装、保鲜、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海参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有规范

  海参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海参产品应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鲜活海参应当执行《无公害食品-海参》(NY5328-2006)标准;盐渍海参、即食海参、高压海参等产品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干海参应当执行水产行业《干海参》(SC/T3206-2009)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指导生产,加工过程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预包装海参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散装干海参,应采取附加标签等形式,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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