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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扣除办法出台 乳业食用油业减负4%
2011-07-26 新华网 作者: 本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 1102次
[导读]  国税局发布相关管理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方式将发生根本改变。

  国税局发布相关管理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方式将发生根本改变

  农产品加工企业,尤其是乳业和食用油业有望迎来“减负”的好消息。乳制品、食用油企业将试点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将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约4%的税收负担。

  记者昨日了解到,近日国税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公告》)。

  根据该《公告》,乳制品、食用油企业将试点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这不但可以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约4%的税收负担,更意味着现行的抵扣方式发生根本改变。 意见稿:

  涉牛羊乳和食用油

  昨日,记者看到《公告》显示,以牛、羊乳为原料经分级、净乳、杀菌、浓缩、干燥、发酵等加工制成的高温灭菌乳和巴氏灭菌乳和以食用油料植物经加工制成的大豆高温压榨油、大豆低温压榨油、菜子油、花生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棉籽油都将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分析:企业可以减少4%税务负担

  根据《公告》的征求意见稿,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将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国税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这次改革有多个原因,其一就是现行凭票扣税的规定往往引发“偷骗税”,比如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虚开收购发票,多列金额数量,增加进项税额来偷税。有时明明是向企业购买农产品,但故意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使自己多抵扣税款。

  其二,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以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

  记者了解到,如果按照《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实施,有关企业就可以减少4%的税务负担,但最终《公告》何时实施仍静待公布。
  国税人士:

  当期采购额乘以13%

  得出抵扣的进项税额

  昨日,一位国税人士对记者介绍,现行的农产品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凭票扣税”(记者注: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增值税的,并没有增值税发票,加工企业向农民采购农产品原料,只要凭“收购发票”就可以抵扣,而且是按照当期采购额,乘以13%的扣除率就能得出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抵扣”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实际上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抵扣后的部分。销项税是指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税金,进项税则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

  链接:

  “纯奶”税率比调制奶低

  同时记者也留意到,部分液体乳的增值税率最近也进一步明确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近日的适用税率公告(2011年第38号),明确“纯奶”的税率是13%,而像市面常见的“巧克力奶”、“草莓奶”所属的调制乳税率则是17%。有专家表示,虽然两者差别不多,但是体现了政策制定者较为扶持“纯奶”的倾向。

  这份公告说,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昨日,乳业资深专家王丁棉分析称,税率调整对“纯奶”是好事。“不少外国的操作是对‘纯奶’征低税。这次的改动让‘纯奶’企业得益。虽然和调制乳比,两者的税率仅差别4%,但是体现了政策的方向,应该是有意识地去扶持巴氏奶、常温奶。”

  不过,王丁棉表示此举难以让“纯奶”降价,因为税收只占牛奶价格很小一部分。目前“纯奶”的成本主要还是原料和销售成本。此外,广东奶企采用订单模式,原料奶全年的价格是锁定的,因此成本仍是稳定的。

  至于调制乳的税率较高,王丁棉认为对市场影响不是很大。“调制乳税率17%企业基本可以承受,此外即使引起成本上升也可以转嫁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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