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为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为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为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为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为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为期满之日前1至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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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食品应下架退市
五类食品应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销毁、退回食品生产者等措施退出市场。分别是:
--已经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外包装也要一并销毁
食品经营者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将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销人、监销人等内容。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一并保留可供追踪的影像资料等。相关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违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