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违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经营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食品经营者应清查并登记造册,及时予以销毁,并如实报告辖区工商所。辖区工商所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监销,如实记录销毁的情况。
食品经营者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将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销人、监销人等内容。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一并保留可供追踪的影像资料等。相关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违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所。
退市食品改头换面再销售将被从重处罚
办法说,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退市而不退市的,辖区工商部门应当责令退市;发现食品经营者应当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而没有销毁的,辖区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