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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食品不合格 消费者起诉索要10倍赔偿
2011-08-17 中国广播网 作者: 孙莹 浏览次数: 464次
[导读]在百货公司购买的减肥食品被药监部门查出了问题,北京的陈先生选择诉讼维权,告百货公司十倍赔偿,今天(17日)上午北京房山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中广网北京8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在百货公司购买的减肥食品被药监部门查出了问题,北京的陈先生选择诉讼维权,告百货公司十倍赔偿,今天(17日)上午北京房山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原告陈先生今年分三次到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购买了三种减肥食品,包括极瘦胶囊、绿瘦玉人胶囊,苹果醋胶囊等,共计2390多元。他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核实该三种产品时,发现产品与网站不符,于是举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3月16日药监局书面告知陈先生,经向挺靓牌减肥胶囊、俏妹牌减肥胶囊生产地青海省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西宁市无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及青海青藏高原天然药用植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无西宁市城东区北小街28号这个生产厂家地址。所以陈先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诉至法院,要求百货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两万多元。

  百货公司不同意十倍赔偿。他们只承认极瘦胶囊、苹果醋是他们销售的,愿意退货,没有销售过陈先生购买的玉人牌绿瘦胶囊,他们卖的是大地牌绿瘦胶囊,虽然包装一样,但是有一行品牌的小字是有区别的。被告方还提出生产厂家出现问题,应找生产厂家主张权利。

  为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方出示了发票、刷卡单,同时提交药监部门的举报办理告知书,证明被告出售的产品是不合格食品。被告方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官休庭进行庭下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择日判决。

  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轻信所谓减肥产品的广告宣传,应该在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批号、生产厂家等备案资料,同时还要慎重使用,健康减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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