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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减免各种与生猪相关的费用稳控价格总体水平
2011-08-17 中国畜牧兽医报 作者: 本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 433次
[导读]为进一步稳控贵阳市价格总体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8月1日起至12月31日,贵阳市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取的生猪检疫费(农业部门)、消毒费(农业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收取的排污费(环保部门)进行免收。

  来自贵州省贵阳市物价局发布的消息称:为进一步稳控贵阳市价格总体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8月1日起至12月31日,贵阳市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取的生猪检疫费(农业部门)、消毒费(农业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收取的排污费(环保部门)进行免收。

  据悉,从8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免收的还有卫生监督部门收取的各类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费、商务部门收取的屠宰服务管理费。在此基础上,还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从业人员体检费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70元/人次降为50元/人次。

  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预防性疾病诊治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现行收费标准降低30%,即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1]377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对牛马羊等畜禽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农业部门)降低50%,即均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收费标准》、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关于规范部分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02]382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对餐饮、农贸市场、超市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即按贵阳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通知》(筑价费[2009]54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贵阳市物价局同时要求: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在屠宰环节向经营者收取瘦肉精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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