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章的核心要点说明如下:
“3术语和定义”部分
明确了酒类商品的定义,以及与其他现行标准的关系;
明确了酒类流通的定义,划分了它与酒类生产的边界;
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的“随附单”,以术语形式在本标准中体现;
将“酒文化”以术语形式体现。这是酒类行业的特色,对其进行规范将有助于增强其特色。
“4经营”部分
对于经营条件,本标准本身不做具体规定,采取引用现行标准SB/T10391和SB/T10392的办法;
在采购环节,强调对相关资质证明和文件的索取和查验,以及通过签订采购合同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业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对重新分装或预包装的行为,提出了“生产企业授权、全程记录、标签明示”三点要求;
在销售环节,强调了酒类流通信息的记录,并对酒类电子商务提出规范化要求。
“5服务”部分
强调了提供酒类品质保证的服务;
强调了提供酒类信息可追溯服务;
根据酒类商品特点,提出了酒类经营中应有必要的消费警示;
针对问题商品的处理,提出了制度要求。
“6流通信息”部分
强调政府和生产经营者均应重视酒类流通信息的记录、存储和管理要求;
强调已被管理的流通信息,应为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
“7酒类商品保护”部分
从专利、品牌、地理标志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对酒类商品的保护要求;
对于酒类商品品质存在争议时,强调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但结合酒类行业特点,对于酒类商品的真伪问题,允许被侵权的酒类生产企业出具意见,供检测机构参考。
“8宣传”部分
根据酒类商品的特点,本标准对于酒类宣传提出了“酒文化”和“酒类健康知识”两方面的特色要求;
在酒文化宣传方面,注重与良好的社会风尚吻合,鼓励对中国传统的酒文化资源予以开发利用;
在酒类健康知识宣传方面,强调客观、真实、准确的传播酒类健康知识,并倡导“理性消费、节制饮酒”的消费理念。
“9监督与评价”部分
规定了酒类经营行为的监督及其依据;
规定了酒类企业的管理性评价及其依据。
据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新政介绍,为很好宣贯本标准,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新浪网主办,举办“中国酒类行业品牌与服务评价暨老八大名酒五十年风云巡礼”活动,该活动将宣贯国家标准《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商品售后服务评价》及行业标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溶为一体,开展系列宣贯活动,评价结果于2013年秋季全国糖酒会揭晓,全面展示、颂扬中国酒类行业品牌与企业文化建设,售后服务体系建设,酿造健康酒、粮食蒸馏酒,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优秀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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