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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标准颁布
2013-04-23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92581次
[导读]针对酒类行业乱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标准颁布国家商务部2013年21号公告11月1日实施针对酒类行业酒精门事件,塑化剂事件,少数企业采用酒精、香精加水勾兑冒充粮食蒸馏酒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21号公告颁布…
  各章的核心要点说明如下:
  “3术语和定义”部分
  明确了酒类商品的定义,以及与其他现行标准的关系;
  明确了酒类流通的定义,划分了它与酒类生产的边界;
  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的“随附单”,以术语形式在本标准中体现;
  将“酒文化”以术语形式体现。这是酒类行业的特色,对其进行规范将有助于增强其特色。
  “4经营”部分
  对于经营条件,本标准本身不做具体规定,采取引用现行标准SB/T10391和SB/T10392的办法;
  在采购环节,强调对相关资质证明和文件的索取和查验,以及通过签订采购合同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业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对重新分装或预包装的行为,提出了“生产企业授权、全程记录、标签明示”三点要求;
  在销售环节,强调了酒类流通信息的记录,并对酒类电子商务提出规范化要求。
  “5服务”部分
  强调了提供酒类品质保证的服务;
  强调了提供酒类信息可追溯服务;
  根据酒类商品特点,提出了酒类经营中应有必要的消费警示;
  针对问题商品的处理,提出了制度要求。
  “6流通信息”部分
  强调政府和生产经营者均应重视酒类流通信息的记录、存储和管理要求;
  强调已被管理的流通信息,应为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
  “7酒类商品保护”部分
  从专利、品牌、地理标志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对酒类商品的保护要求;
  对于酒类商品品质存在争议时,强调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但结合酒类行业特点,对于酒类商品的真伪问题,允许被侵权的酒类生产企业出具意见,供检测机构参考。
  “8宣传”部分
  根据酒类商品的特点,本标准对于酒类宣传提出了“酒文化”和“酒类健康知识”两方面的特色要求;
  在酒文化宣传方面,注重与良好的社会风尚吻合,鼓励对中国传统的酒文化资源予以开发利用;
  在酒类健康知识宣传方面,强调客观、真实、准确的传播酒类健康知识,并倡导“理性消费、节制饮酒”的消费理念。
  “9监督与评价”部分
  规定了酒类经营行为的监督及其依据;
  规定了酒类企业的管理性评价及其依据。
  据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新政介绍,为很好宣贯本标准,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新浪网主办,举办“中国酒类行业品牌与服务评价暨老八大名酒五十年风云巡礼”活动,该活动将宣贯国家标准《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商品售后服务评价》及行业标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溶为一体,开展系列宣贯活动,评价结果于2013年秋季全国糖酒会揭晓,全面展示、颂扬中国酒类行业品牌与企业文化建设,售后服务体系建设,酿造健康酒、粮食蒸馏酒,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优秀企业和个人。

责任编辑:supe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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