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差漏税款一定要追回
“还没有喊补缴”并不表示不需要补缴,事实上,其他上市公司一次性补缴3年优惠税款的案例,已“暗示”贝因美难逃2010优惠税款的追回。
与贝因美一同被查出 “不符合高新企业条件而需要补缴税款”的上市公司东湖高新(600133,前收盘价8.79元),今年7月初公告称,公司因不符合国家对高新企业认定的部分条件,需补缴2005~2007三年税款优惠合计1527.42万元,同时东湖高新还因此缴纳了超过1000万元的滞纳金。
“既然高新企业认定有效期是3年,公司也享受了3年税款优惠,一旦资格被否需要追回税款,按税法精神,应该是3年的优惠一并补缴。”注册税务师林国齐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贝因美补缴2010年税款优惠是有法律依据的,高新企业3年一认定,认定后享受3年的所得税率优惠,没有理由在高新资格被否后,只补缴2年税款。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韩先生也称,贝因美应补缴2010年优惠税款,并且需对财报进行差错更正。
至此,所有的法规和案例都表明,贝因美需补缴2010年税款优惠。令投资者不安的是,按照公司之前的处理方式,1.4万流通股东成“替罪羊”已经承担了2008和2009年的税款补缴。那么,当第二颗雷炸响时,不出意外,1.4万流通股东将再次充当 “替罪羊”,替贝因美发起人股东背黑锅。
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不符合高新企业条件,就不能享受税率优惠,就应该退回已经享受的优惠税款,这很好理解。但让人生疑的是,作为国内婴幼儿食品生产的龙头企业,贝因美是如何在“条件不符”的情况下,获得高新企业资格认定的呢?
审计署的通知明确表示,贝因美2008年申请高新资格时,前3年的实际投入研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的占比仅为0.65%,与3%的标准差距甚远,另外,贝因美获得的发明专利也与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