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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标签营养声明将成强制规定
2011-10-27 香港贸发局 作者: 浏览次数: 414次
[导读]2011年9月29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规例,要求食品生产商须确保供消费者食用的食品,其标签印有营养成份一览表。这项新食品标签措施最新颖的元素,是强制规定预先包装食品必须提供营养资料。

        2011年9月29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规例,要求食品生产商须确保供消费者食用的食品,其标签印有营养成份一览表。这项新食品标签措施最新颖的元素,是强制规定预先包装食品必须提供营养资料。

        新例规定,生产商须于标签上同一视线范围内,列出每100克或每100毫升(亦可加上每份)所提供的能量值,以及脂肪、碳水化合物、蛋白质、糖和盐含量,这些项目合起来成为「强制营养成份声明」,用意是让消费者能选择较有益健康的食品。

        能量值及营养成份的含量,也可以建议摄入的百分比来表示,即是每日摄取量(Guideline Daily Amounts),以每100克/毫升或每份计算,亦可两者同时标明。生产商也可以自行在强制营养声明中加上其他营养值,例如单一不饱和脂肪、多元不饱和脂肪、多羟基化合物、淀粉质、纤维、维他命和矿物质。强制营养声明必须表列,假如空位不够,可以线式排列。

        食品生产商可以用其他表达形式来显示能量值和营养含量,例如图案或符号,但须符合若干准则,例如必须是消费者可以理解的。

        规例另一个重要元素,是规定强制资料的字体大小最小须有1.2毫米,目的是令食品标签更清晰易读。不过,假如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足80平方厘米,则字体最小可以缩至0.9毫米。若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足25平方厘米,毋须加上营养声明。配合国际协定标准,若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足10平方厘米,毋须贴附营养声明和成份清单。不过,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食品名称、可能致敏的物质、净重以及最短保存期均须显示。    

        第三个重要元素是把强制原产地标签规定扩展至新鲜猪、羊及山羊肉,以及禽肉。

        欧盟的食品标签措施也涉及致敏物质,将来必须在成份清单中以另一种字款突显出来。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售予最终消费者的非预先包装食品都要标示致敏物质。    

        至于「仿造食品」,消费者须能更易藉由标签认出差别。假如某种常用或天然存在的成份已被另一种成份替代,则标签除须显示成份表外,也要标明该替代成份。

        至于食品中源自植物的油类,可以在成份表中归纳为「植物油」,随后标明源自何种植物。

        对于反式脂肪,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同意需要收集更多资料,以便将来采取行动。欧洲委员会将于新规例生效后3年内提交报告,评估反式脂肪相关措施的效力。如有需要,应随附报告提交立法议案。    

        预料新规例会在11月底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20天后生效,生效3年后在成员国实施。关于营养声明的条文除外,该条文要到规例生效5年后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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