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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华琳:血燕事件击中中国食品监管软肋
2011-08-18 东方早报 作者: 宋华琳 浏览次数: 916次
[导读]多家企业辩称,燕窝产品并无国家标准,因此表示不认同浙江省工商的抽检结论。

  8月15日,浙江省工商局网站发布信息称,在针对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抽检中,发现血燕产品普遍存在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问题,问题血燕主要来自马来西亚。多家企业则辩称,燕窝产品并无国家标准,因此表示不认同浙江省工商的抽检结论。

  这折射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法律制度的诸多问题。在法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重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具,不仅是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的准则,也是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更为消费者识别食品质量提供了具体的导引。

  据我国《标准化法》第7条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法》第18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食品安全法》第21条、第22条授权卫生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已有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

  燕窝国家标准的缺失,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运行的一个现实缩影。《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尽管其第23条第2款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但现实中,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主导权是2009年后才依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转移到卫生部的。

  两年来,卫生部门逐步加强和相关科研机构、院校、专家学者的联系,于2009年12月8日成立了由来自医学、农业、质检、环境等方面的42名专家组成的首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2010年1月20日成立了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国家标准法律体系只能说是初具雏形,其健全和完善或许是“溯洄从之,道阻且长”。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国家标准法律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第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薄弱,欠缺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与数据,影响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及时性;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仍由行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主导,《食品安全法》第23条规定的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机制仍有待进一步落实;第三,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研究力量薄弱,机构、人员与经费严重不足。这些都制约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及时制定,加剧了标准空白、缺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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